关于组建志愿者协会分会的通知
中医团字[2008]28号
各院系团总支:
为贯彻落实团省委会议精神,引导、鼓励广大青年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全面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各院系团总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建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以“撒播爱心,传承文明,奉献社会,完善自我”为宗旨,践行“大医精诚”的职业理想,结合本院的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使青年学子能够在志愿服务实践中不断地锻炼自己。望各团总支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志愿者工作长效化、项目化、基地化、特色化,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医药人才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望各院系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各志愿者协会分会名称、负责人(要求为各院系主管学生副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及组成人员名单交校团委及湖北中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各志愿者协会分会严格按照《湖北中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操作。
附件1:湖北中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附件2:湖北中医学院志愿者登记注册表
附件一
湖北中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中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中医青年学生和青年教师组成的全校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湖北中医公司党委和团委的领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广大青年的公民意识,倡导文明、互助的社会风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学校建设和本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务实、持久的准则。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全省、全市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整体部署。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结合院校发展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湖北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倡导志愿者精神,培养和增强广大青年的公德心、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 协调和指导全校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工作,组织和带领青年志愿者开展广泛的社会服务,改善院校风貌,为沈医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为学校建设、公益事业、科技扶贫、安全防范、抢险救灾、环境保护及大型庆典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者组织及专项队伍,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人员的培养。
第十二条 监督、总结、评价、宣传志愿者工作,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进行理论研究,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
第十四条 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及团体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范围内青年师生,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等及其它各项活动;
4、可按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5、请求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在进行志愿者活动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向本协会推荐常务理事;
7、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服从本协会安排,参与本协会活动,按时按量完成下达的任务;
3、自觉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协会的荣誉;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5、退会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6、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的原则,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
第二十条 会员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先报请理事会同意,非法利用志愿者组织或名义进行活动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国际志愿者日对会员进行评议,对活动事迹优秀者(含团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6)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2、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1—2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由校团委指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团委指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2、制定和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决定理事会的机构设置和变动;
4、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5、监督协会的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下设各级分会若干,负责人由各团体会员推荐产生。分会成员名单在总会备案,奖惩的最终解释归总会所有。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是服务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基层团组织的扶持;
2、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第三十条 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购置协会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工具等以及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中医学院团委